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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西平县人民政府制定了《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》,并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。现将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批准征地机关
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,于2021年3月13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〔2021〕295号文批复,批准征收土地2.1272公顷。
二、征收土地位置、面积和规划用途
宗地 编号 | 宗地位置 | 项目用地总面积(公顷) | 规划 |
1 | 车站派出所北、柳庄西南 | 0.2165 | 住宅 |
2 | 南涵洞东、柏国大道路北 | 0.9556 | 工业 |
3 | 徐魏庄社区小学北 | 0.1985 | 教育 |
4 | 学苑路东段路南 | 0.7566 | 医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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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
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〔2021〕295号文件批准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《征收土地方案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规定,现将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(按照豫政〔2020〕16号号执行)
征收柏城街道东关社区、三里湾社区、徐魏庄社区集体土地,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.5万元(折合每亩47000元)。
二、社会保障费用标准(按照豫人社规〔2020〕16号执行)
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1.65万元/公顷(折合41100元/亩)。
三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
四、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
征收柏城街道东关社区集体土地0.2165公顷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5.2633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3.3472万元。
征收柏城街道徐魏庄社区集体土地0.9551公顷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67.3346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58.8819万元。
征收柏城街道三里湾社区集体土地0.9556公顷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67.3698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58.9127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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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西平县人民政府制定了《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》,并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。现将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批准征地机关
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,于2021年4月30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〔2021〕564号文批复,批准征收土地6.8126公顷。
二、征收土地位置、面积和规划用途
宗地 编号 | 宗地位置 | 项目用地总面积(公顷) | 规划 |
1 | 和泰家园北 | 1.1912 | 住宅 |
2 | 西平大道中段路南 | 0.1900 | 住宅 |
3 | 和泰家园西 | 2.4795 | 住宅 |
4 | 金凤大道西段路北 | 0.3589 | 工业 |
5 | 107国道皮庄段路东 | 0.1613 | 工业 |
6 | 义岗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| 0.2454 | 工业 |
7 | 工业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南角 | 1.9573 | 住宅 |
8 | 启航路与工业大道交叉西南角 | 0.2289 | 工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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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
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〔2021〕564号文件批准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《征收土地方案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规定,现将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(按照豫政〔2020〕16号号执行)
征收柏城街道建设路社区、徐魏庄社区集体土地,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.5万元(折合每亩47000元)。
征收柏亭街道郭店社区、朱洪社区集体土地,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.5万元(折合每亩47000元)。
征收二郎镇皮庄村集体土地,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.5万元(折合每亩47000元)。征收重渠乡李庄村集体土地,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64.5万元(折合每亩43000元)。
二、社会保障费用标准(按照豫人社规〔2020〕16号执行)
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1.65万元/公顷(折合41100元/亩) 。
三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
四、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
征收柏城街道建设路社区集体土地0.2459公顷(其中耕地0.0312公顷)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44.2360万元,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.0562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26.1297万元。
征收柏城街道徐魏庄社区集体土地0.2289公顷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6.1375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4.1117万元。
征收柏亭街道郭店社区集体土地3.5822公顷(其中耕地1.1257公顷)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52.5451万元,应支付青苗补偿费2.0263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20.8426万元。
征收柏亭街道朱洪社区集体土地0.1900公顷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3.3950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1.7135万元。
征收二郎镇皮庄村集体土地0.5202公顷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6.6741万元,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32.0703万元。
征收重渠乡李庄村集体土地0.2454公顷,按照补偿标准,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5.8283万元,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【2016】86号文执行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5.1289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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